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298号 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万通汽贸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伊明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云岭,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张桥乡东许村1389号。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亮,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河湾66号。 委托代理人:田兴隆,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中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伟杰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