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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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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诉被告杨英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半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南段。 代表人:张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雨,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英治,男,汉族。 原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半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南段。

代表人:张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雨,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治,男,汉族。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许昌公司”)诉被告英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雨,被告杨英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诉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承租的位于市电业局对面联通公司许扶路家属院的房屋已于2013年8月14日到期。租赁期满后,原告已多次通知被告不再续租,要求被告腾房,而被告仍非法占用该房屋。2014年6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了(2014)世纪风函字第40号《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务必在2014年7月5日前腾出占用的房屋,但被告至今仍非法占用该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房屋;2、被告赔偿因占用该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英治辩称:租赁房子长达二十来年,没有其他房子使用,腾房十分困难,全家都是依靠该店来维持生活,而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搬出房屋会给家庭带来极大损失。若原告续签合同,我愿意继续租赁该房,也可按照行情增加房屋租金。

结合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予腾出房屋。

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租赁合同一份,律师函以及邮寄单各一份,证明诉争房屋系原告所有,租赁合同到期并催促过被告腾房。

被告杨英治对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提供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杨英治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依据上述证据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2年9月16日,被告杨英治与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原告位于许扶路联通公司家属院东起第11间的门面房用于经营。合同约定,双方租赁期限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4日,年租金162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中国联通许昌公司明确告知被告不再续租,且不再收取被告杨英治的租金。因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未返还房屋,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委托律师向被告杨英治送达律师函,告知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于2014年7月5日18时之前返还房屋。被告杨英治至今仍占用该房屋,形成本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系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续租,被告却仍占用原告的房产,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占用房屋对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参考该房屋的原租赁价格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结合被告在合同到期后至今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原告请求的20000元损失的数额,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未请求的损失数额,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处理。被告辩称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英治将位于许昌市电业局对面许扶路联通公司家属院东起第11间的门面房腾出并返还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英治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损失2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杨英治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艳喜

人民陪审员  施 虹

人民陪审员  程莲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