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611-1号 被告:杨国岭,男,汉族。 被告:赵金亭,男,汉族。 被告:王向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有诉被告杨国岭、赵金亭、王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杨国岭、赵金亭、王向阳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