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526号 原告孙淑英,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田庆伟,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英诉被告许昌金元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卜景丽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