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53号 原告齐利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利强诉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唐鸿超、燕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利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利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齐利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