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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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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与金堤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苏长修,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594元,减半收取3297元,由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王月霞

人民陪审员  王文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