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16号 法定代表人卢新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冯燕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