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241-2号 原告:黄秀玲,女,汉族。 被告:郭宝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玲诉被告郭宝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魏半民初字第241-2 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应解除本案中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郭宝玉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李艳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