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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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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茂启诉被告刘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93号 原告于茂启,男,汉族。 被告刘春平,女,汉族。 原告于茂启因与被告刘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93号

原告于茂启,男,汉族。

被告刘春平,女,汉族。

原告于茂启因与被告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茂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于茂启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