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93号 原告于茂启,男,汉族。 原告于茂启因与被告刘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茂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于茂启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