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49号 原告张晓奇,男,汉族。 被告董玥,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奇诉被告张志刚、董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晓奇负担。 审 判 员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