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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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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奇诉被告张志刚、董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49号 原告张晓奇,男,汉族。 被告张志刚,男,汉族。 被告董玥,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奇诉被告张志刚、董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49号

原告张晓奇,男,汉族。

被告志刚,男,汉族。

被告董玥,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奇诉被告志刚、董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晓奇负担。

审 判 员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