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20号 法定代表人熊金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原银行许昌建安大道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8733460;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鄢陵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