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桂中,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慈晶晶,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610990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