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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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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4号 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桂中,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慈晶晶,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4号

申请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桂中,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慈晶晶,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610990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柳州力通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