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才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张恒仁,男63岁。
原告张才干诉被告梁治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才干委托代理人张恒仁及被告梁治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8日,被告梁治权以生活急需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到期不还,违约金按日百分之五计算。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如约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已经通过pos机还款4800元,余款5200元我愿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梁治权向原告张才干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梁治权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诉于我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认可被告梁治权已归还借款4800元。庭审结束后,被告梁治权又归还借款3000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10000元被告梁治权已归还7800元,余款2200元应当归还原告张才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治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才干借款2200元。
本案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梁治权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审 判 员 王景武
人民审判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