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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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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才干诉被告梁治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才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张恒仁,男63岁。 被告梁治权,男,36岁。 原告张才干诉被告梁治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才干委托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才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张恒仁,男63岁。

被告治权,男,36岁。

原告张才干诉被告治权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才干委托代理人张恒仁及被告梁治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8日,被告梁治权以生活急需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如到期不还,违约金按日百分之五计算。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如约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已经通过pos机还款4800元,余款5200元我愿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梁治权向原告张才干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梁治权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诉于我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认可被告梁治权已归还借款4800元。庭审结束后,被告梁治权又归还借款3000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10000元被告梁治权已归还7800元,余款2200元应当归还原告张才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治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才干借款2200元。

本案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梁治权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审 判 员  王景武

人民审判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佳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