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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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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刚与赵彩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李峰刚,男,1981年5月31日生,汉族。 被告赵彩红,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刚诉被告赵彩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李峰刚,男,1981年5月31日生,汉族。

被告赵彩红,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刚诉被告赵彩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刚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峰刚承担。

审判员  林曙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