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李峰刚,男,1981年5月31日生,汉族。 被告赵彩红,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刚诉被告赵彩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刚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峰刚承担。 审判员 林曙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