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占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贵申,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宋军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诉陈贵申、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包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