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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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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陈贵申、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原告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马占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贵申,男,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宋军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

原告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马占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贵申,男,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宋军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诉陈贵申、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三民、宝丰县昊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包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