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邢培红,女,1973年9月5日生,汉族。 被告梁国华,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培红诉被告梁国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培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培红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培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培红承担。 审判员 党晓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