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82号 原告高士杰,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赵正祥,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高士杰诉赵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士杰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赵正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士杰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士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士杰承担。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