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8号 原告郭金才,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薛海讯,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丁新顺,男,汉族,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才诉被告薛海讯、丁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金才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冯燕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