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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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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才与薛海讯、丁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8号 原告郭金才,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薛海讯,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丁新顺,男,汉族,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才诉被告薛海讯、丁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8号

原告郭金才,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薛海讯,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丁新顺,男,汉族,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才诉被告薛海讯、丁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金才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冯燕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倩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