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秦晓华与王佩有、被告王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秦晓华,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郑魁,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佩有,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王杰,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秦晓华,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郑魁,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佩有,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王杰,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秦晓华诉被告王佩有、被告王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本院调解,调解未果。本院于2014年12月23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和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晓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魁,被告王佩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晓华诉称,2014年9月1日14时30分许,原告在马村区亮马村东地,整理通往自己羊场的电缆线时,被告王佩有借口原告电缆线挂到自己的电缆线(该线为原告合法购买及使用)辱骂原告,随后被告用斧子将通往原告家羊场的电缆线砍断三截,并唆使第二被告(系其儿子)将原告羊场内的大棚的100余根绷绳全部砍断,致使原告大棚严重损毁,棚内饲养多月即将出栏的大小羊及孕羊流产共计80多只,造成严重损失,同时还打骂原告母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此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天,但至今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大棚绷绳1500元,电缆线9000元,塑料薄膜3000,保温棉6500元,冻死羊只损失82400元,流产孕羊打针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5000元,饲料费53352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171752元;2、被告将大棚恢复原状,若拖延恢复承担后续一切损失;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佩有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至今仍把电缆线挂在我的线上,我只砍断了原告的一截电线,大棚棚绳50来根,原告所述造成羊及孕羊流产损失不是事实,砍断了原告大棚棚绳,原告不修理,导致以后扩大的损失我不应该赔偿;没有辱骂原告的母亲。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只对砍断原告的一截电线和大棚棚绳的损失合理部分给予赔偿。

被告王杰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应否依法予以支持。

围绕该争议焦点,原告秦晓华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因此纠纷,公安机关对王佩有、王杰进行了行政处罚;2、修武县土产公司一门市部价格清单一份、隔热棉收据一张证明,2012年8月12日购买的大棚膜、压膜绳、铁丝共计2280元,2015年1月6日购买的塑料膜、压膜绳、铁丝、竹竿共计4800元,隔热棉6500元。被告王佩有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价格过高。

围绕该争议焦点,被告王佩有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协议书一份(两页)证明,2013年11月2日经公安机关调解,秦晓华与王佩有达成协议,二人为公用的电力户及其附属设备仍归双方共有,沿线线杆为双方公用。原告秦晓华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依据原告申请及所提供的鉴定清单,焦作市源平价格事务所对十项内容作出价格评估,塑料大棚压膜绳、塑料薄膜、铁丝、竹竿、隔热棉、电缆线、大羊、小羊、冻死大羊、冻死小羊,共计价值58934元。原告秦晓华质证后认为作价过低。被告王佩有质证后对证据无异议。

依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公安机关询问五份:1、询问王佩有笔录证明,看到秦晓华在搭线,认为他将线搭到我家的线上,与他发生争执,电话叫来儿子王杰拿来斧子,自己将秦的电缆线砍断成两截,又让王杰将秦的养殖场的羊圈绷绳砍断。2、询问王杰笔录也印证证明,王佩有在东边第一个线杆处把电缆线砍断,是自己把秦的养殖场的羊圈绷绳全部砍断。3、询问王志强笔录证明,帮忙给秦晓华干活,秦晓华在搭线时,与一人(即王佩有)发生争执,电话叫来儿子王杰拿来斧子,王佩有将秦的电缆线砍断成两截,又让王杰将秦的养殖场的羊圈绷绳砍断,第二天帮忙把电缆线给接上了。4、询问赵艳涛笔录也印证证明,王佩有用斧子把线杆上的电缆线砍断,然后让王杰回养殖场把羊圈绷绳全部砍断的情况。5、询问秦晓华笔录证明,王佩有在东边第一个线杆处把电缆线砍断后,又把线杆西边的电缆线砍断,王杰把我家养殖场与被告相邻一面的羊圈绷绳全部砍断。6、现场照片七张证明,砍断电缆线及绷绳的情况。原、被告质证后对上述无意见。上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无矛盾之处予以采信。

原告所举证据1,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证据2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被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日14时30分许,原告秦晓华在马村区亮马村东地,在双方公用的线杆上整理通往自己羊场的电缆线时,被告王佩有认为原告将电缆线挂到自己的电缆线上,二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王佩有电话叫来儿子王杰拿来斧子,自己爬上线杆将秦的电缆线砍断成两截,又让王杰将秦的养殖场与被告相邻一面的羊圈绷绳全部砍断。第二天原告秦晓华把电缆线给接上了。由于羊圈绷绳全部砍断,致使原告大棚的塑料薄膜损坏,并造成一定的误工损失。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被告王佩有与被告王杰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秦晓华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被告王佩有将秦的电缆线砍断一处(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确定有一处断头),可酌定损失一米,依据价格评估600米4098元为依据,经济损失为6.83元;塑料大棚压膜绳,依据被告王杰陈述全部砍断,原告秦晓华主张的7盘、300米/盘,依据价格评估,经济损失863.31元;塑料薄膜,依据价格评估,经济损失3660.04元;依据证人王志强陈述证明,电缆线被砍断的第二天就帮忙把电缆线给接上的情况,可以考虑需支出一天的人工费,修复塑料大棚薄膜及砍断的压膜绳可酌定需五天,二者的人工费,依据2015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元/年,经济损失637.86元,误工费可酌情考虑2000元,以上合计7168.04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秦晓华的其他请求事项,无证据证明遭受到损害,或是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佩有与被告王杰共同赔偿原告秦晓华电缆线、塑料大棚压膜绳、塑料薄膜、人工费、误工费合计经济损失7168.04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秦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735元,由被告王佩有与被告王杰共同承担150元,原告秦晓华承担3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