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7号 原告王黑记,男,汉族,1959年3月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侯海军,村长。 被告侯小公,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黑记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罗庄村民委员会、侯小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黑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黑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黑记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