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小初字00006号 原告王美菊,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 被告浮绍随,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浮绍随(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美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菊承担。 审判长 肖凌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