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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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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和某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某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和某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申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