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和某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申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