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81号 原告刘红霞,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革,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小孩,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王利娟,女,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杨军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红霞诉被告王小孩、王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红霞以被告王小孩已采取刑事措施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红霞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