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4号 原告王佩有,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秦晓华,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秦晓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佩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佩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佩有承担。 审 判 长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雨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