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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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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有与秦晓华 民间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4号 原告王佩有,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秦晓华,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秦晓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4号

原告王佩有,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秦晓华,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秦晓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佩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佩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佩有承担。

审 判 长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雨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