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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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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寺庄村村委会与王海涛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80号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寺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争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涛,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80号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寺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争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涛,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寺庄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寺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凌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