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争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寺庄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海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寺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凌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