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75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保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恒达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金恒达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