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献军诉被陈功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徐献军,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徐辉,男,198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素侠,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徐献军,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徐辉,男,198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素侠,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功元,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代表人毛守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剑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献军诉被陈功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献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献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献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6元,减半收取3948元,由原告徐献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  黄瑞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