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591号
原告汪福娥,女,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殷超,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福娥与被告殷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福娥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福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福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福娥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