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15号
原告赵建立,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金马凯旋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肖凯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代表人张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九林,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晓曼,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建立与被告郑州市金马凯旋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建立诉称,2014年8月10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原告赵建立在其公司即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包的工地即被告郑州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地上干活时被金马公司工作人员砸伤。经相关医院诊断:1、左侧桡神经浅支离断伤;2、左侧腕伸肌离断伤;3、左前臂皮肤撕脱伤等。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许多医疗费用,原告因此不能正常上班、护理人员不能正常上班。此事件给原告身体造成巨大创伤和给原告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而二被告至今不配合赔偿原告相关费用。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均无果。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670.38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620元、残疾赔偿金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51420.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郑州CBD一期家居MALL及家居名店街消防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所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建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