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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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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信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党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411号 原告郑州信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秀,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党旗。 原告郑州信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411号

原告郑州信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秀,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党旗。

原告郑州信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张党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信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灰板纸,被告使用做纸盒,以张论价,被告收到货物后,打条以张记款。在口头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三次,被告总计欠货款80100元,经多次追要无果。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0100元,利息2114元,共计82214元。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在原告所诉被告住址查找,亦未找到其所诉被告。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且原告不能证明其所诉被告属本院管辖,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信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