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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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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自平与被告王华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446号 原告周自平,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盈,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闫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446号

原告周自平,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盈,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

代表人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平与被告王华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自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周自平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