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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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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王某某,男,32岁。 被告刘某某,女,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

河南省孟津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某某,男,32岁。

被告某某,女,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孟 鹏

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佳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