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66号
原告吕长锁,男,56岁。
被告孟祥龙,男,31岁。
原告吕长锁诉被告孟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祥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和到期后如不还愿支付每天10%的违约金,可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孟祥龙给原告吕长锁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吕锁现金5万元整(50000元),随要随还,如不还款,以名下文化宫小区3门洞三楼301室房屋作为抵押,以现钱买现房。还款日期为9月8日之前,如不还钱每天按10%违约金算,超过10天,文化宫三楼房子归吕长锁所有。借款人:孟祥龙,2014年7月8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50000元被告孟祥龙应当归还原告吕长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吕长锁借款50000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