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81号
原告赵金红诉被告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红、被告赵春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春霞于2014年9月21日向原告赵金红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月息3分。2014年12月22日被告归还10000元。如今借款期限已过半年,赵春霞不履行借款协议,拒绝支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讨要,故意找各种理由推拖,拒不还款,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现要求被告赵春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800元。
被告辩称,对借款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在借款后曾归还原告赵金红本金20000元及利息9000元,剩余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