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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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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喜明,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喜明,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