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真,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永平,上诉人郑州狮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晓玉,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狮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国真因与被上诉人史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狮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国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明审判员张林利 审判员 钟 晓 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