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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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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术、韩传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彦、王振坤(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术,男,19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彦、王振坤(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术,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实习),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传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术、传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