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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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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忠、韩传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彦、王振坤(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忠,男,196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彦、王振坤(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忠,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实习),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传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忠传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