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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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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杜康花瓷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杜康花瓷酒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永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马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杜康花瓷酒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晓,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永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马占根,河南省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杜康花瓷酒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杜康花瓷酒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河南杜康花瓷酒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