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42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园,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忠富,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雅丽,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上诉人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梅 审 判 员 张向军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奕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