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绳金龙,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传素,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绳荣旭,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绳金龙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绳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绳金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静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