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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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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绳金龙与被上诉人魏传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绳金龙,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传素,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绳荣旭,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绳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绳金龙,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传素,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绳荣旭,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绳金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绳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绳金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静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