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凯旋,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力勇,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元,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凯旋因与被上诉人《婚育与健康》杂志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凯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凯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凯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元,由上诉人蔡凯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