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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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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凯旋与被上诉人《婚育与健康》杂志社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凯旋,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婚育与健康》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杨力勇,该社社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凯旋,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婚育与健康》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杨力勇,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元,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凯旋因与被上诉人《婚育与健康》杂志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凯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凯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凯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元,由上诉人蔡凯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