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士俭,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京梅,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谷士俭之女,住址同上诉人谷士俭。 法定代表人马瑞峰。 委托代理人崔中兴,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凯,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谷士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谷士俭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谷士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谷士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袁 斌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