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国鹏,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厂,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国鹏因与被上诉人赵云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国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松、被上诉人赵云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6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