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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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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风侠与被上诉人陈庆煌、蔡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侠,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侠,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煌,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玉玲,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风侠因与被上诉人陈庆煌、蔡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风侠委托代理人杨智慧,被上诉人陈庆煌、蔡玉玲委托代理人邢吉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王风侠。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