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男,1971年9月10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振强,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原审被告刘振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