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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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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原审被告刘振强债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男,1971年9月10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男,1971年9月10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振强,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原审被告刘振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