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增新,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贺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秋园,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闫增新因与被上诉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增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增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闫增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闫增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晓奇 审 判 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