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爱利,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莉,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祥,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桃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彬,公司员工。 上诉人崔爱利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爱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蔺娜、高晓莉,被上诉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丹、被上诉人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祥、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爱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