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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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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爱利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爱利,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莉,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爱利,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莉,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苑物业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祥,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桃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彬,公司员工。

上诉人崔爱利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爱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蔺娜、高晓莉,被上诉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丹、被上诉人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祥、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爱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