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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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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巴淑平与被上诉人李勤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淑平,男,1948年4月17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勤荣,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巴淑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淑平,男,1948年4月17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勤荣,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巴淑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巴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经本院查询,上诉人巴淑平亦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