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伟,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珍,女,汉族,1942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伟,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陈艳珍之子。 法定代表人王旭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兰业,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杰斌,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叶伟、陈艳珍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旭保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伟、陈艳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伟、陈艳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